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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3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例

日期:2023-03-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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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单位名称: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曹丙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08005J,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羊山村。

2022年11月11日起,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刘x、王x君等25人2021年3、6、7、8、9、12月及2022年3月至10月共计14个月工资合计1177326.7元。2022年11月28日,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前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公司于12月3日支付了上述劳动者2022年4月的工资,其他13个月工资逾期未支付。2023年1月11日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刘x、王x君等25名劳动者13个月工资合计1093472.24元,并按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546736.71元。该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本金,但未支付赔偿金。2023年2月13日,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赔偿金及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单位名称: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0120558J,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5层536室(园区)。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月6日对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进行劳动用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经查: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拖欠王x等151名劳动者2022年5月及2022年7月至12月工资共计2991817.73元。2023年2月7日,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2023年2月13日前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3年3月6日,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王x等151名劳动者工资2991817.73元,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1495908.87元。同日,对该公司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及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北京不让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单位名称:北京不让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D0QX4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2号楼3层302室71号。

2022年10月,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北京不让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北京不让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未按月足额支付赵x、张x、姚xx三名劳动者工资合计389015.86元。2022年11月25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5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3年1月17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赵x、张x、姚xx三名劳动者工资389015.86元,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194507.94元。同日,对该公司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0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及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国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单位名称:国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H8YAXT,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9号1号楼12层4-1501室3号。

2022年10月17日起,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国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国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支付路xx、王xx等26名劳动者自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工资228395.15元。2022年11月9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前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3年1月31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路xx、王xx等26名劳动者工资228395.15元,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114197.63元。同日,对该公司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0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及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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