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能字〔2021〕5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商务金融局:
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化解培训服务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BF-2021-2732)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示范文本(见附件)推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面向社会劳动者,开展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3-6大类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培训服务交易。
二、示范文本主要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培训费用保障措施,对培训服务内容、培训收费、退费条款、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同时,针对培训服务的不规范行为予以特别提示,有利于指导消费者合理选择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妥善处理有关纠纷提供依据,切实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工作抓好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培训机构和消费者使用示范文本。要加强政策宣传,使消费者充分了解关于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切实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理性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四、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合同使用中出现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宣传推行工作,引导合同当事人签订示范文本。
五、示范文本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beijing.gov.cn)、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scjgj.beijing.gov.cn)进行下载。
六、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BF-2021-2732)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