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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做好2020年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

日期:2020-07-09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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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社保部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将组织开展2020年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培训活动,此次宣传活动是与市住建委共同举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区人力社保和住建部门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以建筑工地为主要阵地,以线上方式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强化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持续推进本市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附件:政策问答

 

一、工伤保险缴费主体是谁?

答: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认定工伤的条件是什么?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视同工伤条件是什么?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是什么?

答: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七、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发生哪些情况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九、建筑业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建设项目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项目职工是指在建设项目下使用的,参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对固定的职工。

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十、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是指什么?

答: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特指按建设项目参加的、为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作为专用款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承包单位”),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本单位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设项目职工,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建设项目职工。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工伤保险费。

十一 、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费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附件1)×1%(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十二、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四、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五、享受护理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十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七、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八、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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