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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5-07-22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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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专技发201516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精神,我局定于近期在全市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依据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二、督查内容

督促检查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贯彻落实上述文件情况和尚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具体包括:

(一)各单位是否已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停止相关认定工作。

(二)各单位有无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情况,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各单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

(三)各单位就取消的职业资格是否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的后续措施和办法严格执行。是否已建立职业资格组织实施工作长效机制。

(四)清查各单位目前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包括:资格名称、设置部门(单位)、实施部门(单位)、设置依据及收费情况等。

三、督查方式与时间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走访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督查。

督查时间为:2015年7月--9月。

四、督查程序

本次督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7月中旬)。各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及时传达本次督查活动要求,部署开展本地区、本单位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

(二)自查阶段(7月中旬-8月中旬)。各单位对涉及本行业的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三)抽查阶段(8月下旬)。在各单位自查总结的基础上,我局将组成督查组赴有关区县和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汇总报告阶段(9月初)。各单位在自查总结、重点抽查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总体情况,深入分析职业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我局报送工作总结。我局在各单位自查抽查的基础上,总结本次督查情况并将督查结果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工作。此次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摸清职业资格底数、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各单位要提高对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会同纪委(监察)、编办、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摸清本地区内正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督促检查已取消职业资格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单位已取消职业资格的落实情况,清查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

(三)各单位要在梳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总结,并填写《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和《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请各单位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表(含电子版)上报我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邮政编码:10005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职业能力建设处:王飞、63167914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杨宇雷、63161959

电子邮箱:wangfei@rsj.beijing.gov.cn yangyulei@ rsj.beijing.gov.cn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7日

附件:

1. 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2. 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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