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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启用后用人单位办理新参保登记的通知

日期:2015-10-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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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工商局自2015101日起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原有的企业营业执照代码,鉴于此,社会保险新参保登记业务做出如下调整:

  1.已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用人单位填写信息时在 “组织机构代码”栏目中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位至第16位,到社保前台办理单位新参保登记时携带新营业执照,不需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其他材料按原操作流程要求;

  2.使用旧营业执照办理新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且应在填写信息时录入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其他材料按原操作流程要求。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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