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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9-26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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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发〔2016〕30号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社会保险合作银行,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 58 号)要求,我市自2016年9月26日起执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现就我市社会保险登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是指整合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申请,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下简称“新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等部门共享企业登记信息,不再单独核发登记证件;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改为使用新营业执照办理。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政府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社会保险服务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工商、银行等部门间要密切协同,高效、稳妥地做好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落实工作。

二、“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流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报,核发新营业执照,进行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告知,按日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以下简称注册信息)及变更注册信息推送至数据交互平台。

(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日接收注册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企业登记机关、开业(设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登记状态,完成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信息登记。

(三)企业持新营业执照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合作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按照“银行缴费”方式,签订银行缴费协议书。原“社保缴费”方式对于企业不再启用。

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间注册成立的企业,暂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前2位和后10位代码组合,作为临时的社会保险登记号。

(四)企业在成立30日内向注册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参加社会保险。

企业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简称网上平台),依相关要求和提示进行新参保单位信息网上申报(推荐使用);或应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简称单机版软件,可通过网上平台下载至本地安装使用)进行参保信息填报。

企业录入登记信息并提交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单机版软件申报的还需生成单位登记数据报盘文件。携带上述材料及新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银行缴费协议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及数据准确性。审核通过的,在两份登记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并返还企业一份,连同上述复印件一并留存,完成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企业完成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后,可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数字证书申请、激活或已有数字证书的授权业务。

(五)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日接收企业的变更注册信息,更新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企业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注册信息变更。

企业其他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变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社会保险登记一并注销;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申报及时。要避免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告知相关事项;要避免银行账户信息申报错误或社会保险信息与银行信息不一致,导致缴费失败产生滞纳金或影响待遇按时支付。

(六)企业应依法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三、落实“五证合一”有关社会保险工作安排

(一)按照新老制度并行、设置过渡期限的办法,稳步推进落实“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2016年9月25日及以前注册成立的企业(简称“老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沿用原工作模式。原工作模式下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老企业”应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选择“银行缴费”方式。

2016年9月26日及以后注册成立企业(简称“新企业”),应用“五证合一”登记模式,不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在2017年9月30日及以前,暂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前2位和后10位代码组合,作为“新企业”临时的社会保险登记号。

2017年10月1日零时,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合作银行信息系统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项变更为“社会保险登记号”项,由12位扩充为18位,并同步更新信息。应用18位社会信用代码替换“新企业”临时的社会保险登记号,作为社会保险登记号;应用18位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已领取新营业执照(包括按照“四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的新营业执照)且已选择“银行缴费”方式“老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号,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及证号不再有效。

2017年10月1日起,取得新营业执照的企业全部应用“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模式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信息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应用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社会保险登记号,应用新营业执照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2017年10月1日及以后换领新营业执照的企业,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依据企业注册信息变动情况,按日自动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号等注册信息,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有效;企业应持新营业执照及时到缴费银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号等信息变更,避免缴费失败。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企业一律使用新营业执照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有效。

(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可依据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开展监督检查和提示、告知工作,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予以查处。

(三)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模式不变,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注:北京市社会保险合作银行名单及相关社会保险业务告知详见“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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