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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范围

日期:2021-08-06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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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近日,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包括当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等内容。

修订出台《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调整了当场行政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额度。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由以前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执法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本次修订还完善了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明确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操作性规定。

修订出台《关于做好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的通知》。本次修订扩大了听证范围,在原基础上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调整了启动听证程序的情形和标准,修改了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其中,涉及公民的,由“超过1000元”罚款提高到“超过3000元”罚款;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超过3万元”罚款提高到“超过6万元”罚款。另外,还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这一情形”新纳入听证启动程序,具体标准为:没收公民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没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超过6万元。按照听证程序,在听证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听证程序更加规范,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修订出台《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完善了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明确了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实施集体讨论决定的责权层级、启动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和集体讨论内容,为稳慎监管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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