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提高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标准,最高额度提高至10万元;奖励申领也从过去的举报人主动申领,调整为审核部门评估、告知办理。
2008年3月26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印发,对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员,视情况给予1%或10%的奖励。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快速发展和机构职能改革调整,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2022年7月11日,人社部、财政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从全国范围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的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对标部级奖励办法,本市结合原有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完成了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和申领条件。结合人社部门现有职责职能,将奖励范围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挪用、挤占贪占三项社会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具体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征求意见稿调整了举报奖励的标准。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单位造成的基金损失,按查实金额的1%给予奖励;对个人造成的基金损失,按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征求意见稿将奖励标准调整为,对单位造成的基金损失,按查实金额给予2%-4%的奖励;对个人造成社保基金的损失,按查实金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举报奖励的申领流程也有所简化。本市将申领流程中的市区两级审核调整为区级审核、市级备案;将举报人主动申领,调整为审核部门评估、告知办理;将由现金发放,调整为通过银行账户发放,缩短了发放时间,方便了群众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