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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政策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停工时间较长企业要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日期:2020-03-02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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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8日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从疫情防控期间灵活处理劳动用工、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各方力量加强指导服务四个方面,提出12项实施意见,解答了当前企业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在家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假期。

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灵活用工,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复工后,鼓励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企业延迟复工期可先安排职工休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全日制用工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与职工民主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暂时性用工缺口,企业可与工会和广大职工协商薪酬、采用灵活用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 “共享用工”等方式解决,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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