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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可在京参加工会

日期:2016-01-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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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总工会日前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工作指南”,其中明确,外籍(无国籍)职工,可在中国参加工会。

  按照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入会条件的外籍(无国籍)职工,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工会,可吸纳其为会员。在实践中,不公开宣传动员。外籍(无国籍)会员离开中国,收回其会员凭证,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市总工会可依外籍(无国籍)职工申请,发放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信。

  此外,劳务派遣工可以在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入会,并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组织。在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开展服务和维权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建筑行业农民工一般以地域籍贯划分,职工在各个建筑项目间的流动性较大,可以选择其所在的劳务公司入会。尚未加入劳务公司工会的职工,可以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入会,由项目部工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入会流程,农民工入会后要及时编制和更新项目部会员名册。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新的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新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转接手续;会员在离职后尚未重新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待其重新就业后再行接转。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还规定,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出现阻挠和限制甚至打击报复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行为的,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引导和帮助职工通过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保障自身参加工会的权利。(北京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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