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速览 > 媒体关注

“试用期”哪些权益受保护?

日期:2016-05-20     来源:
字体大小:
分享

来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规定》中首次规定了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底线,从而避免“廉价劳动力”现象发生。在职场中,除实习期外,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是需要关注的一环。对于刚进入职场的毕业生和跳槽的职场人,试用期是一道躲不过的门槛,而这其中不乏个别劳动者遭遇企业试用期延长、不缴纳社保、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那么,试用期内哪些权益受到法律保障呢?

试用期不缴纳社保:不合法

    “我上个月从原单位离职,接着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人事经理说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期间不给上社保。如果这样,我的社保就中断了三个月。该怎么办呢?”在京工作的平面设计师姜鹏说。记者近期走访招聘会发现,姜鹏所说的现象并非个例,不少公司都提出“试用期转正后才能上社保”。然而,据记者了解,在员工试用期期间,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前,本市的社会保险按照自然月收缴。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当月最后一天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如职工在月末入职,当月无法提交参保所需相关材料,单位最迟应在次月为其办理。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在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对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影响了劳动者享受养老、失业、生育、医疗方面的待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或予以劳动者赔偿。特别是职工在未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发生工亡伤害等,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记者提醒,缴纳社会保险作为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已经产生,即使合同中另有关于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约定也是无效的。虽然客观上存在极少数劳动者不配合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情况,可一旦产生纠纷或者涉及赔偿时,还是要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消除侥幸心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为职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也应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不合法

    顾先生于2014111日入职一家设计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41231日,设计公司以顾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顾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111日至201412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获得劳动仲裁的支持。设计公司觉得冤枉:顾先生处于试用期,双方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此外,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值得处在试用期的职场人注意的是,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节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特别提醒

原有北京社保卡

信息同步后可继续使用

    目前,北京大、中、小学校的在校生,都办有社保卡。不管是学生的社保卡,还是在职职工的社保卡,卡面上看到的信息是一致的。但通过社保系统读卡时,能看到持卡人的医疗参保人员类别是不同的。持卡人身份分为在职、退休、学生、婴幼儿,共计四种。所以,当持卡人由学生身份转变成职工身份,只需由单位统一将社保卡收上来,到社保中心办理“卡同步”,不必再为这位员工办理新的社保卡。

    如果不办理“卡同步”,持卡人的身份没有转变,就会影响相关待遇的享受。简单来说,当学生入职后,身份即应变为职工,应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而如果此时社保卡中持卡人的身份还是学生,在医院挂号时,读卡器将无法正常通过。这种情况下,持卡人只能先垫付医药费,之后在进行手工报销。

    但如果参保人将学生时代办理的社保卡丢失,到单位后再办理社保卡是无法办理的,系统内会显示参保人已经办过这保卡,这时,参保人需要申请挂失,再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卡的补办。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