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近年来,我国社保覆盖面越来越大,为老百姓提供的保障越来越全面,然而,针对社保基金的欺诈案件也出现了。上月,人社部出台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规范社保欺诈案件的查处。
相继出台多项管理规定
4月28日,人社部印发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其制定过程中依据了《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事实上,上面提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都有关于社保欺诈的相关规定,而此次《办法》的出台,则是在这些法条及规定的基础之上,第一次做了系统性地梳理,对相关管理层面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定。其目的是“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今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管理活动就有了依据。
哪些类型行为属于违规
去年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对哪些案件如何处理做了相关说明。
通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以上规定比较笼统,对于违规借用他人社保卡开药该如何定性?这是近年来比较常见的一种骗保案例。公开资料显示,因为骗取医保被判刑甚至入狱的不在少数。
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此类案例均发生在2014年以后,原因在于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266条作出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违规骗取医保,就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社保部门办案有规范制约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其中对案件办理做出了诸多规定。
关于案件办理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指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具备执法办案资格条件,并符合回避规定。”
关于处理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送达当事人。”
拒不执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查询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于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执行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缴罚款要规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执法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罚款决定和收缴分离制度,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此外,《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审计、财政、价格、卫生计生、工商、税务、药品监管和金融监管等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与公安部门合力打击欺诈
关于案件移送,《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此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为了加大对违法案件打击力度,《办法》提出,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确保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顺畅,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与公安机关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
按照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实现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共享,实现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等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办法》对查处案件的部分环节做出了时限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查处的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于半年和年度结束后20日内上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报告,并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表,与社会保险基金要情统计表同时报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实行重大案件督办,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涉及此类案件,承办单位收到督办单位重大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报告督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每3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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