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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营改增政策明确

日期:2016-06-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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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京人才市场报)

    本月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由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商业模式较为特殊,营业收入中所含的用工单位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部分比例大,在营业税时期,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缴纳营业税按照差额计税,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部分并不计入营业税的应税收入。“营改增”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最为关注的是代用工单位收取的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部分是否计税的问题。

    据了解,为了让财税主管部门了解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整个行业营改增政策,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与FESCO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和相关部门进行深入沟通、反应诉求。全面营改增前一天,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通知还对劳务派遣服务进行了界定: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此外,通知还明确,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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