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人才市场报)
日前,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举办了2016年首期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人才专题培训,培训主题为“人力资源服务业营改增操作实务”。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人力资源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本次培训,市人才服务中心邀请了朝阳区国税局相关科室和财税领域的专业人士对“营改增”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应税行为范围在境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北京中烨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郭英杰介绍,“营改增”后,人力资源服务业应税行为范围有两个要点。一是必须是在“境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二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并按照相关计算方式缴纳增值税。
税负整体可能略降低
据了解,人力资源服务业原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将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郭英杰介绍,营业税税制下,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税负为:5%×(1+7%+3%+2%)=5.6%;而在增值税税制下,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税负为:1/(1+6%)×6%×(1+7%+3%+2%)=6.34%。
“因此,假设未取得任何进项税额的极端情况下,人力资源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是提高的。6.34%-5.6%=0.74%。”郭英杰说,“但是,一般纳税人通常可以获得一定的进项抵扣,比如房租、固定资产采购等等,因此税负可能得以降低,抵消由于收入端适用税率上升带来的不利影响。”
他强调,人力资源服务业税负整体可能略有降低的关键,就是尽可能取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
进项税抵扣有三条件
据了解,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朝阳区国税局的崔雪介绍,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只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崔雪提醒,关于进项税额的概念需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二是“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三是“是购买方或者接受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特殊情况要充分沟通
郭英杰表示,在税负总体水平上,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某些业务可能面临税负大幅上升的情况,但类似情况也是可以解决的。他举例:
营业税税制下,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以全额减代付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之后的净额计缴5%的营业税。
增值税税制下,试点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即,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缴6%的增值税。
以原收取总人工成本的5%作为派遣公司的手续费进行测试:原营业税税负为5%×5%×(1+7%+3%+2%)=0.28%;新增值税税负为1/(1+6%)×6%×(1+7%+3%+2%)=6.34%。
郭英杰说,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公司可以通过增加手续费的方式来弥补损失。“劳务公司适当调整手续费标准可以实现增值税转移,并且由于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对于接收劳务公司可以减少现金支付。这是一个双赢的方案,但需要与客户就营改增进行积极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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