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3月24日起实施,原来的30天晚育假取消了,增加了30天的生育奖励假。
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还能享受生育津贴吗?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同时,《通知》中对参保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的证明也进行了调整。
■政策调整
明确职工享受生育险待遇所需证明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此前,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服务证》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根据市卫计委颁布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通知》规定,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也应当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另外,为确保新老政策的衔接,参保人员在《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如参保人员已按照生育登记规定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证明则不能继续使用。
■政策调整
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
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原本的30天晚育假取消了,增加了30天的生育奖励假。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的《通知》中明确,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政策调整后,过去可以享受30天晚育津贴的人,虽然现在晚育津贴没了,但可以享受一个30天的生育奖励假津贴;而过去不符合晚育条件的,无法享受30天的晚育津贴的女职工,现在也能享受到30天生育奖励假的津贴。
而且,此前生一孩可享受晚育津贴,生二孩无法享受。现在,不论生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假及津贴。
也就是说,政策调整后,待遇不但没有降低,反而还提高了。
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
参保人在分娩当月生育保险需是正常缴费状态。女性参保职工在分娩前,需连续缴费满9个月(含分娩之月);不满9个月的,应在分娩月正常缴费后连续缴费12个月(不含分娩之月)。
生育津贴的申领时间
申请生育津贴时,需由单位带齐所需材料,在成功生育后的次次月(例如:2016年3月生育,在2016年5月办理),在全月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支付业务。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是: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是指女性参保职工发生引、流产或分娩的自然年度中,申领人所在用人单位首次进行缴费基数核定之月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参保职工人数。
其中,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例如:一名女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4000元,她所在单位上一年月人均缴费基数也为4000元,她享受128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标准为4000÷30×128≈17066.67元,也就是她在产假期间可得工资17066.67元。
但如果,一名女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4000元,但她所在单位上一年月人均缴费基数也为5000元,她享受128天产假。那么,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她享受的生育津贴标准为5000÷30×128≈21333.33元,高于她产前的工资收入。
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本市新发布的《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和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原件和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参保人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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