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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创业可由原单位缴社保

日期:2016-09-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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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变更原聘用合同。”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保障。除了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措施》还明确,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创业期内,由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新单位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享受原单位社会保险相关待遇;认定原单位连续工龄。

    同时,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申请回原单位工作的,双方变更聘用合同,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岗位。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决定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要及时终止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并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手续。

    《措施》还提出,要加大绩效支出激励力度。竞争性科研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从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15%20%统一调整为不超过20%。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负责人要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市财政局要按照不低于15%的幅度,一次性增加科研定额经费规模,支持市属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加强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基础研究能力提升、科研条件改善等。要支持市属公益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依托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引进国际、国内一流创新人才和学科带头人,所支持资金优先用于人员年薪和科研项目经费等。

    此外,要下放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的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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