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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特殊病管理变审批为备案

日期:2016-11-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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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劳动就业报)

  本市人力社保部门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在特殊病管理上变“审批”为“备案”。111日,北京市医保中心发布通知,即日起,患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完成申报、备案、治疗、结算及待遇查询等手续。完成特殊病备案流程的参保人,可享受特殊病种有关报销政策,减轻门诊就医负担。

  据了解,原有的特殊病备案流程,参保人员需经过就诊医院领取申报审批单、医生签字、参保单位盖章以及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等多个环节,参保人员普遍反映手续复杂、办理时间长。备案流程调整后,患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在所选的特殊病定点医院填写申报表,由医师签字后,持社保卡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即可在该院进行治疗。

  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患特殊病选择异地定点医院治疗时,可持社保卡、诊断证明及申报表到参保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如因病情需要变更特殊病定点医院的,可持社保卡在原定点医院结清费用办理注销手续后,次日持社保卡到新选定的特殊病定点医院办理备案手续。

  据介绍,本市自2001 年起,为减轻患大病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将3种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到2013年,已扩充至9种,包括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符合9 种特殊病的参保人,办理完特殊病备案手续后,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关门诊治疗时,可享受住院的报销比例,且360天内只收取一个起付线。

  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办理特殊病备案时应符合医保管理及特殊病的相关条件,同时选择有备案资格的医保定点医院办理手续,在备案、就医及费用结算时均应符合医保的相关规定。

  流程调整后,医保管理部门将由原来的具体备案转变为加强大数据的分析和对定点医院及参保人员就医行为的检查监管。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人员及定点医院将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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