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意见要求,要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规范企业工资支付
意见强调,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在施工现场作业的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分包企业要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依据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分包企业银行账户,并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
意见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全市统一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情况的行业。工资保证金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支付企业拖欠的工资,如需使用,应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要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依法处置拖欠工资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要配合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可单独设立欠薪争议案件受理窗口,并指定仲裁庭集中审理涉及农民工的欠薪争议案件。
各级政府要在一般性支出预算中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并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企业负责人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为农民工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其解决临时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