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在基本生活保障、疾病治疗、丧葬办理等6方面,特困人员可享受救助供养。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救助供养内容、救助供养标准、办理程序、救助供养形式等内容。
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据了解,特困人员主要可享受6类救助供养。即,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电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鼓励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特困人员可享受相应的待遇。其中,办法规定,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由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协助特困人员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内的医务室(站)治疗,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不足部分从救助供养经费统筹支出。特困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及时送医治疗,需要住院陪护的,住院陪护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统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