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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全面实施

日期:2017-04-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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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人才市场报)

  日前,国家外专局、人社部、外交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通知提出,要健全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证、居留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和平衡保护国内就业市场的制度环境。要优化机构和职能,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外国人才管理体制。要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实行来华工作外国人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完善高效合理、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为外国优秀杰出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保障水平。要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外国人才市场测试、外国人和用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分类标准和许可服务指南。

  同时,要及时清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不适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施的政策性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改革相违背的政策措施。要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形成“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

  通知还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后,来华工作外国人凭通知和许可证办理相关签证和居留手续。原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相关证件继续有效。

  据了解,改革后,对外国优秀杰出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对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对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量限制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相关链接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申请人基本条件

  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优秀杰出人才(A类)

  外国优秀杰出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优秀杰出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优秀杰出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举例: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重要国际赛事(见成就标准说明17)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例:跨国公司派遣的中层以上雇员、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举例:实施配额制管理的人员,包括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外国青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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