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人才市场报)
8月1日起,全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15日。期间未申报的,将被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或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进行。其中,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存在四种情况之一的,须现场申报残疾人的就业情况。一是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及变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二是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三是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四是非本市户籍的。
同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三项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据了解,根据本市政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