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人才市场报)
近日来,“李文星”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天津市静海区政府官方微博“静海发布”8月6日发布消息,“经警方全力调查取证,目前已基本查明李文星被诱骗进入传销组织的经过”。
据了解,截至8月6日13:14,陈某、张某、江某某、翟某某、胡某等5名涉案人员已被抓获。“静海发布”称,这5名涉案人员对诱骗李文星进入传销组织并进行控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江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被刑事拘留,其他4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
误入传销组织
据了解,李文星1994年出生于山东德州,2016年毕业于东北大学。
2017年5月15日,通过“BOSS直聘”,李文星在北京天通苑的一间出租屋收到来自“北京科蓝”人事部的薛婷婷的回复。
2017年5月18日,“北京科蓝”电话面试了李文星,在电话里还问了一些比较专业的问题。随后,李文星拿到了“北京科蓝”的offer,offer中要求李文星2017年5月20日到天津滨海高新区软件园报到。
家人和朋友发现,去公司“报到”后的李文星态度冷淡、频繁失联、多次借钱。
2017年7月8日晚上,李文星给家里打了个电话,跟他母亲说“谁打电话要钱你们都别给”,之后就再也没有出现。
2017年7月14日,李文星尸体在天津静海区被发现。
“静海发布”8月5日发布消息,“7月14日18时55分,公安静海分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静海西外环与北外环交口沟内发现一具死尸。经查,警情现场位于静海北外环南侧约100米、西外环西侧,尸体头朝西,背朝上漂浮在河沟内。从尸检结果来看,李文星系生前入水,所以死因为溺亡,且尸体衣着完整,尸表无外伤。”
溺水原因待查
“静海发布”8月6日介绍,现已查明,“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陈某利用手机和邮箱在“BOSS直聘”网上冒用“北京科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之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李文星投发简历后,陈某于5月20日将李文星诱骗至静海,后向传销组织上级张某进行了汇报,张某又向他的上级胡某进行了汇报。
胡某安排传销人员江某某接站,之后将李文星送至位于静海区静海镇上三里村的传销人员艾某某管理的寝室。随后,李文星又被转移至位于静海镇杨李院村的胡某管理的寝室,最后被转移至位于静海镇杨李院村的传销人员李某某管理的寝室。
“静海发布”称,“经调查取证以及相关涉案人员供讳,确认李文星在静期间已交付的传销产品费,正式加入了传销组织,并在进入传销组织后期已不需要被控制,可以在传销组织内部自由活动。”
“静海发布”还表示,“据悉,相关调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对李文星溺水死亡原因做进一步核查确认。”
相关平台回应
事件发生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表示,“BOSS直聘”上招人的“人事部薛婷婷”和offer提到的联系人“人事行政部王文鹏”并不是该公司员工。此外,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他们的邮件都是通过企业邮箱发送给求职者,而不是个人的QQ邮箱。
李文星疑似遭遇“李鬼公司”。记者查询后发现,互联网招聘平台“BOSS直聘”为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招聘平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为“RC160864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同时,“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而“BOSS直聘”CEO赵鹏于8月3日回复《南都》时称,“回顾本次李文星事件,我们意识到自2015年初以来,平台执行的‘只发一个职位,资料合规,可以先发;不触发举报,可以招聘’这一机制,存在很大的问题。……‘BOSS直聘’从8月3日凌晨开始,全面进行了调整,对于所有招聘者执行事先审核认证的流程。”
天津:“取缔”传销
8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官方网站“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发布消息,天津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赵飞在案发地天津静海指出,“静海是我市非法传销的高发地,这些年,不仅静海,全市都在不断加大力度,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但从李文星事件的发生看,说明打得远远不够,传销问题还很严重。必须从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
赵飞代表天津市委市政府在静海召开紧急会议,做出部署,迅速开展一场打击取缔非法传销的专项行动,决战20天,彻底清除我市非法传销活动,打掉非法传销团伙,打不净,不罢手、不收兵。
而据“静海发布”介绍,8月6日凌晨,静海区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凌晨行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排查,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所在地派出所和相关力量,做到村不落户、户不落人,全面清查传销人员。截至8月6日上午11时,共出动执法人员2000余人,排查村街社区418个,发现传销窝点301处,清理传销人员63名。
如何识别“骗子”
没有能识别“骗子”公司是李文星悲剧的一个重要原因,那该如何识别“骗子”呢?
相关专业人士表示,现在的招聘“陷阱”主要有两类。其一,招聘公司没有网址,或者是名不副实的网址;招聘介绍很短,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公司情况且对学历、技术等无要求,招聘心切、急于合同;对未入职和刚入职的员工扣押证件或者要求交纳押金、保证金。其二,不安排真正的岗前培训,而是把求职者带到偏远之处;单独面试,不让应聘者相互认识或者交谈;承诺年薪几十万不是问题等高薪报酬;企业信用网上没有登记,或者已经吊销。
此外,还有一些较为常见的求职骗局,比如,“张贴广告”招聘诈骗,一些企业通过张贴虚假招聘广告,分发名片传单等方式诱骗求职者上当,再通过“包进名企”为诱饵骗取各种费用;“非法职介”招聘诈骗,一些劳务中介所为了获取应聘者的信任,与一些骗子公司或皮包公司合伙进行诈骗,以优厚的待遇条件为诱饵,在骗得报名费、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等费用后携款潜逃,或者编造种种理由拒绝应聘者上岗或中途辞退;“网上求职”招聘诈骗,网络求职已成为不少求职者考虑的途径,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短信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诱骗求职者应聘,再通过短信、电话要求银行汇款,以收取报名费、考试费等方式诈骗钱财。
被骗后要灵活处理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霍薇建议,求职者在应聘时一定选择正规渠道求职;求职成功后可以多渠道了解应聘公司状况,防止误入骗子公司;一旦发现被骗,尽快灵活选择逃离方式,报警或者求助家人、朋友,避免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
对此次事件中的招聘平台,霍薇表示,该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主要看招聘平台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网络侵权领域的侵权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招聘平台。同时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招聘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关键看其在此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招聘平台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