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人才市场报)
日前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
据了解,这份《意见》由国务院国资委、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意见》明确,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意见》提出,对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采取自愿优化整合、移交等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收支平衡,对经营困难、缺乏竞争力的予以关闭撤销。要区分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机构推进改革,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对其举办的普通学校移交地方,自身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职业院校,原则上应移交地方或予以撤并。
《意见》强调,要继续发挥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对与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确需保留的企业办职业院校,可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资源优化整合,积极探索集中运营、专业化管理。要支持运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国有企业跨集团进行资源整合。确需保留的企业办学前教育机构,也可以进行资源优化整合。
同时,要鼓励国有企业多元主体组建教育集团,优质院校可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探索多种方式,引入实力强、信誉高、专业化的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重组改制。对企业办的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要移交地方管理。经协商一致,地方政府同意接受的企业办职业教育机构,可移交地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