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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跨年度休假须职工本人同意

日期:2017-10-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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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经过年休假的调整后,职工往往可以赶走疲劳,更好的投入到接下来的工作中去,这一方面可以缓解职工工作压力、利于职工心理健康,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所以,不论是对职工还是对企业,年休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因为工作需要而安排员工跨年度休假或者不休假,如果员工不同意跨年度休假,还能否继续做出相应安排呢?本期,就来说一说带薪年休假的这些事儿。

  “连续工作满一年”即可享受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第二、三、四条的相关规定,凡是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年休假天数则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那么所指的“连续工作满一年”该如何理解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中对此做了答复:“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这里的“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是指职工在任何一个单位都没有满一年,但几个单位之间的工作年限连续起来满了一年。

  因此,职工只要自工作时起累计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条件。

  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必须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才可享受年休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累计工作时间”可根据社保缴费记录等确定

  既然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那么,如何确定、怎样证明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单位安排跨年度休假必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了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该《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由此可见,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征得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才可以跨年度安排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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