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7月3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将36种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并明确了医保支付标准。
据悉,去年7月,人社部印发通知,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为了让本市参保人享受到谈判药的利好政策,市人力社保局明确,从去年9月1日起,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
36种药品中包括31个西药和5个中成药。西药中有15个是肿瘤治疗药,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癌种,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等多个社会比较关注、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靶向药位列其中。其他分别为治疗心血管病、肾病、眼病、精神病、抗感染、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药物,以及治疗血友病的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和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重组人干扰素β-1b两种罕见病药品。中成药中有3个是肿瘤药,另外2个是心脑血管用药。
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的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但是由于这些药品的价格很高,即便大幅降价,仍然价格不菲。
仿制药是指专利药品在专利保护期结束后,不拥有该专利的药企仿制的替代药品。仿制药是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但价格一般低于被仿制药,将从一定程度上为患者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此次发布的《通知》中明确,将36种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通知》对谈判药品仿制药的支付标准也进行了明确,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一致的,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不一致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如果计算后的支付标准高于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以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为支付标准。
《通知》下发后,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即可根据临床治疗用药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仿制药,并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