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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居民医保

日期:2018-10-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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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晚报)

  为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司法局推出新政,将本市户籍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

  本市户籍的社区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持本人户口簿、电子照片、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社区服刑人员自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31日。

  参保人员于每年91日至1130日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31日。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

  对于新政发布以前已经在社区服刑的本市户籍人员,于20181130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2018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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