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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员工实行“特殊工时”须经人社部门审批

日期:2019-11-25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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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京日报)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发布了201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在这十大典型案例当中,有一个关于特殊工时的案例引起关注。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最常见的特殊工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数限制。例如,很多公司的高管、销售等人员通常都不打卡坐班,但公司对他们有任务量的要求。此外,不定时工时情况还涉及外勤、长途运输人员、长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以及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等。

  十大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汪某入职时签订了一份《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认书》,后来,汪某辞职,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庭审中,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实行加班申请制,汪某亦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对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所以不同意向汪某支付加班费。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汪某提交的年休假审批表佐证其岗位为工程造价师,该岗位并未经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使汪某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亦不能认定其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结合汪某对加班的举证情况,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汪某的仲裁请求。

  专家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除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外,其他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均须办理审批手续。对劳动者是否实行特殊工时,不取决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单方告知,而在于劳动者所在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是否经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

  因为特殊工时加班费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在少数。特殊工时,不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规定,这一点要让员工一清二楚,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

  为防止“特殊工时”引发劳动纠纷,朝阳区人力社保局就在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创设了“不利条款”。企业在申请特殊工时审批时,需要提交职工签字的《特殊工时制职工意见表》,在表头位置就注明了关于特殊工时不适用加班费规定的介绍,职工在拿到表格之后,可以清楚明确自己的权利边界,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也省去了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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