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服务对象 | 参保单位、自然人 |
业务分类 |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事项内容 |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主体 | 区社保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4.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5.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6.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 |
申请条件 | 转入:1.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2.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京参保缴费的外埠职工,首次在京参保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3.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除条件1、2,另需要满足在北京累计缴费满十年或户籍为北京的条件。退休年龄:男士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 |
办理材料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如为代办人,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如为代办人,同时提交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申办方式 |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
办理流程 | 1.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关系转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进行网上申请; 2.携带所需材料,前往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 |
前继业务 | 无 |
后续业务 | 无 |
办理地点 |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12333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温馨提示 | 办理结果:受理转入申请,进入申请复核环节。待复核通过后,向外省传递《联系函》,正式启动跨省转移流程。复核不通过,将利用网站或短信等途径告知原因。 说明:对于已办结的业务,可登陆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新网址(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转移接续信息查询模块,查询转入记录。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表格/软件下载 | 无 |
标准规范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