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业务分类 |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
事项名称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事项内容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主体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设定依据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申请条件 | 待遇领取人员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以及失踪找回、确认待遇领取人员生存或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异地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时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办理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2.北京港澳台居住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3.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文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或法院宣告失踪找回的文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或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异地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或确认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的说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非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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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柜台办理、网上办理、“北京人社”手机APP |
办事流程 | 1、养老保险待遇中断给付人员向就近地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或村委会提供办理材料,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或村委会将材料上报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柜台办理 2、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城乡居民养老业务办理”模块转至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城乡居民养老业务功能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登录“北京人社”手机APP |
前继业务 | 无 |
后继业务 | 无 |
办理地点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 |
办理时间 | 全月办理 |
联系电话 | 12333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温馨提示 | 无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表格/软件下载 | 无 |
标准规范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