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业务分类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事项内容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主体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
3.《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京人社居发〔2012〕44号) | |
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4〕269号) | |
申请条件 | 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
办理材料 | 有效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北京居住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 |
申请方式 | 柜台办理、网上办理、“北京人社”手机APP |
办事流程 | 1、参保人可线上线下申请关系转入,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签署承诺书;也可携带有效证件到就近街乡政务中心提交申请、签订承诺书。街乡政务中心初审后报区级经办机构,区级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审核结果。 |
2、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外埠的,应先向外省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区级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发来的《接收函》后核实信息,生成《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通过转移系统传送给转入地经办机构;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 |
前继业务 | 无 |
后继业务 | 无 |
办理地点 |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地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 |
办理时间 | 全月办理 |
联系电话 | 12333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温馨提示 | 无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表格/软件下载 |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申请表》 |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 |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 |
4、《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 |
标准规范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