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业务分类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事项内容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主体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2.《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 |
3.《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 | |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 | |
5.《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京人社居发〔2012〕44号) | |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 |
申请条件 | 本市户籍参保人在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有缴费的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
办理材料 | 有效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北京居住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 |
申请方式 | 柜台办理、网上办理、“北京人社”手机APP |
办事流程 | 参保人在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均有缴费记录的,在其线上线下办理退休待遇申领时,同时办理两种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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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继业务 | 无 |
后继业务 | 无 |
办理地点 |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全月办理 |
联系电话 | 12333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温馨提示 | 无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表格/软件下载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
标准规范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