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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亦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日期:2018-01-31     来源: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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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王某于2015年8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6000元。2017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餐饮公司决定不再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了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王某认为,其2016年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餐饮公司认为王某工作期间未申请过休年休假,且2016年的年休假已经过期,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王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审理】仲裁委审理后查明,王某在入职该餐饮公司之前,已经有3年的累计工作年限,该餐饮公司在王某在职期间未安排王某休年休假,故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从上述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提出过休假申请而免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义务。是否休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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